傳染病防治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依同法第70條處新臺幣3,000元至15,000元不等罰鍰。
相關資訊亦可至下列相關網站,或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
若患有法定傳染病,或非法定傳染病但有疑似群聚事件時,請主動通知本校衛保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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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核病防治
結核病防治(教育部2024-09-25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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