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電子資料庫薦購要點
民國109年8月19日109年度第3次本校電子資源經費協調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為使本校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訂購之電子資料庫符合教學與研究需求,同時確保經費有效運用,特訂定「圖書資訊處電子資料庫薦購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第二條 |
凡符合教學、研究、服務及學生養成教育等所需之電子資料庫,可推薦請圖資處採購徵集之。 |
| 第三條 |
電子資料庫的增訂與評估 一、增訂流程 (一)以系所為單位,經系級會議討論通過,並填寫本校「電子資料庫薦購表」後,送交圖資處資源發展組。 (二)電子資料庫是否增訂,由本處送交本校電子資源會議審議。 二、增訂評估原則: (一)配合學校發展政策、教學研究需求,並兼顧學門均衡。 (二)以多數院系所需要者,且綜合多種基本學科者為優先。 (三)避免同質性資料庫的重複採購。 (四)電子資料庫價格高低及當年度本校預算考量。 (五)權威性、正確性與即時性。 (六)選擇訂購最有利版本,並考量相關介面具便利性及友善度。 (七)若資料傳輸速度緩慢、系統穩定度不佳,將優先予以排除。 |
| 第四條 |
電子資料庫的續訂、刪訂與評估原則 一、續訂和刪訂之流程 訂購中之電子資料庫是否續訂,由本校電子資源會議,依本要點之續訂與刪訂評估原則,討論決議。 二、續訂和刪訂之評估原則: (一)每年以電子資料庫「單篇成本」、「全文下載數/檢索次數」及「本校教師最常使用資料庫問卷調查計數」等指標加總,排序作為續訂、刪訂之主要客觀評估原則依據。 (二)電子資料庫「單篇成本較高」、「全文下載數/檢索次數較少」及「本校教師最常使用資料庫問卷調查計數較少」,進行上述指標的「排名加總,由低至高排序」,加總數字越低者,表示為建議刪除名單之順序;加總數字越高者,表示為建議續訂名單之順序。以上排序為參考原則。 (三)續訂和刪訂評估指標,可依據本校電子資源會議委員之建議,彈性調整增刪指標項目。 (四)其他續訂、刪訂之參考原則 1.綜合性資料庫者優先 2.以加入聯盟共同採購為主,共同供應契約及一般採購次之。 3.加入聯盟採購資料庫,刪訂時配合聯盟合約期限為優先考量,以避免產生違約金。 4.價格漲幅過高者,若高於10%或超出年度預算時,列為刪訂考量。 5.是否已有可以取代之其他優質資料庫或取用方式。 6.電子資料庫廠商大幅變動,無法持續提供或其他足以影響正常使用之因素。 7.其他本校師生特別使用需求。 |
| 第五條 |
本要點經本校電子資源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附件: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電子資源會議召開作業要點
109 年 10 月 21 日 109 學年度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 年 09 月 21 日 111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年12月18日113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一、 |
為使本校採購電子資源符合教學研究之需求,確保經費有效且合理運用,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規定,組織電子資源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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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會議置委員若干名,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主席:由校長委任副校長擔任召集人 (二)當然委員: 1.學術單位學院院長 2.圖書資訊處處長 3.主計室主任 4.學生代表:分別由和平校區及燕巢校區推派大學部及研究生各一名,任期一年,推派代表原則由各院輪流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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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本會議委員職掌依本校電子資料庫薦購要點內容辦理,並涵蓋全校授權軟體服務,以期本校電子資源於經費、增訂或續刪訂等業務執行符合校務發展及資源公平分配。 |
| 四、 |
本會議每學年度以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與決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找代理人出席。 |
| 五、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研究所休學生借書服務要點
民國108年12月18日108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
| 一、 |
服務宗旨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處圖書館)為便利本校研究所休學生於休學期間借用館藏資料撰寫學位論文,特訂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研究所休學生借書服務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二、 |
服務對象 本校已辦理完成休學程序之博、碩士班學生。 |
| 三、 |
申請方式 (一)填寫線上研究所休學生借書服務申請表,經指導教授、系(所)主任、系所辦公室簽章核可後,掃描表單並上傳至本校單一登入平台辦理臨時借書證。 (二)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8:15—17:00。(例假日及閉館日不受理)。 |
| 四、 |
臨時借書證借書冊數以5冊為限,借期4週,無提供續借服務。如需擴大借用權益可選擇繳交年費制服務,借書與相關使用權益詳如研究所休學生服務項目一覽表。 |
| 五、 |
申請借書服務之休學生得持本校學生證入館閱覽、借書與使用相關服務設施,並設定臨時借書證有效期限至當次休學期限止。 |
| 六、 |
休學生復學註冊須主動告知本處圖書館更正紀錄,以恢復原有借書權益。 |
| 七、 |
休學生向本處圖書館借閱書籍,應負保管之責並準時歸還,倘有逾期未還、毀損或遺失情形,悉依本處圖書館借書規則辦理。 |
| 八、 |
休學生辦理臨時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違者停止借書權二個月。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處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 |
| 九、 |
本要點經圖書資訊委員會書審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附件: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置物櫃管理要點
民國108年4月25日107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
| 一、 |
宗旨: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服務讀者,設立置物櫃供借用人暫放物品需求,特訂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置物櫃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二、 |
申請資格:凡本校教職員工生,均得依本要點線上申請借用置物櫃。 |
| 三、 |
申請方式: (一)請登入本校單一登入系統\圖書館服務\I-Locker置物櫃辦理借用。 (二)每人每次限借用壹櫃,以維持公平使用。 (三)借用人需依據系統所排定分配之櫃號進行使用。 (四)置物櫃借用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日,借期屆滿仍未將暫放物品取回者,每逾期一日,罰款新臺幣十元,最高累計至一佰元。未繳清罰款前,停止其借用權利。 |
| 四、 |
逾期罰款自借滿一日後之次日起算,逾期日之計算以日為單位,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在逾期歸還中雖遇例假日、公告之不開放日,或因不可抗力不能歸還者亦算入。 |
| 五、 |
本處將不定期抽檢,逾期存放物將視同遺失物,拍照存證後送至服務櫃台招領,請憑校內有效證件親自領取,代領者請出具原借用人委託書。半年未領回者,由本處逕行處理,借用人不得異議。領取時間為開館後及閉館前半小時,其餘時間恕不受理。本置物櫃清櫃時間,依據現場公告為主。 |
| 六、 |
借用人應遵守使用規定,下列情形將中止其使用置物櫃之權利: (一)禁止放置易燃、腐蝕性等危險物,違者永久停權。 (二)從事違法交易或犯罪行為,永久停權,並依法處置。 (三)污損置物櫃,除需擔負清潔或修理之費用外,另停權一個月。 (四)食品、飲料,未於當日取出者,視同廢棄物處理,另停權一個月。 (五)逾期使用,本處除得逕行清櫃外,借用人並將予以違規記點,另停權一個月。 |
| 七、 |
本置物櫃純為方便及服務性質設置,借用人應妥善使用,物品置放後務必確認將門關妥,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寄放物品如有遺失,本處不負保管與賠償責任。 |
| 八、 |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九、 |
本要點經本校圖書資訊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獎勵捐贈要點
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106 學年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本處為獎勵捐贈,特訂定本要點。 |
| 第二條 |
捐款獎勵方式: 本處除對捐款者致感謝狀、於本處網頁刊登捐款者名錄,並於圖書館所設 置之捐款榮譽牆感掛名之外,另依下列方式回饋捐款者:
(一) 捐款金額達新臺幣一萬元(含)以上,二十萬元以下者,致贈「貴賓證」 一張,並依本處相關規定每萬元即提供各項服務一年。
(二) 捐款金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含)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者,致贈「貴賓 證」一張,並依本處相關規定提供終身服務。
(三) 捐款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者,致贈「貴賓證」一張,並依 本處相關規定提供終身服務,另報校褒揚。
上述捐款者,皆為圖資處榮譽之友,將依捐款額度享有下列免費服務:本 校圖書館導覽、獲邀參加圖資處年度餐會及該年度相關服務與活動,且致 贈圖資處處長精美紀念品乙份,並擇時公開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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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贈書獎勵方式:
(一) 贈書以具學術性暨符合本處蒐藏宗旨之書刊為受贈之範圍。
(二) 凡贈書為本處所受理,且所贈圖書等資料定價折合之金額符合第二 點各項規定者,依其規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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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捐款方式:
請捐款至「財團法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術基金會」,指定用途為「圖 資處推廣活動及處務發展之用」。
(一) 現金
(二) 郵局劃撥帳號:41160367(劃撥戶名:財團法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教育學術基金會)
(三) 銀行帳戶:兆豐商銀三多分行,帳號 038-10-19105-0(戶名:財團 法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術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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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持有本處「貴賓證」之服務權益依本處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
| 第六條 |
捐贈文物或其他資料比照第二至第三條辦理。 |
| 第七條 |
本要點經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館際合作服務要點
民國99年5月24日圖書館館務會議訂定
民國105年11月24日圖書館館務會議修訂
民國105年5月2日圖書館館務會議修訂
民國106年4月28日圖書資訊處處務會議修訂通過
| 一、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所屬圖書館為滿足讀者求知需求及彌補館藏不足等情形,透過與其它圖書館合作,達到資源共享、互通及有效利用,進而提昇使用效率與效益,特訂館際合作服務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二、 |
館際合作服務分為下列兩種:
| (一) |
免費式特定館館際合作服務:包含館際互借證與互辦證 |
| (二) |
付費式一般館際合作服務:即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ND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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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使用對象:本校教職員工生。 |
| 四、 |
免費式特定館際合作服務
| (一) |
申請辦法 1. 互辦證: (1) 係與合作單位間可互相申辦專屬個人持有之借書證,使用期限至離校或畢業當年之五月一日為止。 (2) 需填寫申請單,並親持學生證或職員證至本處圖書館辦理;館員審核確認後,請於申請日(含)起一個月內至合作館辦理。 (3) 得申辦學校包含:中山大學、成功大學、臺南大學、高雄醫學大學及屏東大學等五所。 2. 互借證: (1) 係與合作單位互相交換數張借書證,此借書證為共用,用畢請歸還,以供他人持續使用。 (2) 請親持學生證或職員證至圖書館辦理借用;每人至多可借三張館合證,一校以一張為限。一張證件視同借閱一件資料。借期三週,可續借一次。 (3) 借用期限可至合作館辦理借書,若於對方館有欠書、欠款,請還清圖書或繳清逾期罰款後,方可將證件歸還至本處圖書館。 |
| (二) |
借閱規則 1. 借冊與借期:互辦證為五冊十四天;互借證依各合作館規定辦理。 2. 請親持已辦理之互辦證或互借證至本處圖書館辦理借閱;得借閱範圍以一般可流通之圖書為主,不包含資料庫檢索及其它服務,並不得續借及預約。 3. 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如有毀損、遺失或私自攜離等情形,依各合作館相關規定辦理。 4. 如有違規情況且情節重大者,本處圖書館得停止該讀者之借閱權。 5. 其餘借還規定依各合作圖書館之借書規則辦理。 |
| (三) |
罰則:借閱圖書,借期屆滿仍未歸還者,每逾期一日,每冊罰款新臺幣五元整。 |
| (四) |
注意事項 1. 借書證限借用者本人使用,並請遵守各合作圖書館之借閱規定。 2. 遺失證件者,應立即通報本處圖書館掛失,並依相關規定賠償證件製作工本費新臺幣二百元整。掛失前圖書之損失,概由原借用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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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付費式一般館際合作服務
| (一) |
針對無法親自前往對方館借還書或複印資料者,可選擇透過線上申請管道並至本處圖書館服務櫃台付費獲取所需資料。 |
| (二) |
申請辦法: 1. 請先確認本處圖書館有無館藏,再確認所欲申請之合作圖書館。 2. 使用前,請先申請個人帳號;申請及計費方式依NDDS系統內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服務項目包含圖書借閱及期刊文章複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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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使用各館圖書、期刊等資源或利用線上申請,請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
| 七、 |
本要點經圖書資訊處處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管理辦法
民國106年5月2日105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12月18日108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
民國110年6月10日109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書刊等資料、設備及空間之管理,並充份發揮其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研究所休學生、校友、退休人員、貴賓、校外人士及館際合作單位之閱覽規則、借書規則,悉依本辦法另訂之。 |
| 第三條 |
讀者利用本處各樓層空間設備及館藏,其使用規則另訂之。 |
| 第四條 |
教職員工之退休、離職,學生畢(結)業、休學、退學或貴賓借書證使用期滿,應還清借書及罰款。 |
| 第五條 |
凡違反本處之規定者,依各項管理規則處理。 |
| 第六條 |
本辦法之執行,遇有爭議時,得提請圖書資訊委員會審議。 |
| 第七條 |
第二條所稱貴賓,係指持有為配合學校政策所發給之本處貴賓借書證。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校友服務要點
民國106年5月2日105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1月15日106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圖書館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校領有學位證書之畢業校友可入館閱覽,並依本處圖書館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修業年限滿二年或修習30學分含以上者,得檢具學分證明書影本並依規定繳交費用,其借閱權益比照領有學位證書之畢業校友。 |
| 第三條 |
校友借書證辦理 一、校友借書證提供校友借閱圖書、視聽資料、借用空間等各項圖書館服務。 二、校友可視個人需要擇下列任一方式辦理借書證: (一)半年期校友借書證:每半年繳交費用六百元整,借書證自領證日起半年內有效。 (二)年費校友借書證:每年繳交年費一千元整,借書證自領證日起一年內有效。辦理續用借書證時,須結清罰款及圖書。 (三)尊榮終身校友借書證:一次繳交費用八千元整,每五年需向本處圖書館辦理驗證續卡,免收費用;連續五年不驗證者,暫停借書權利。 三、校友借書證之申請方式,依本處圖書館作業程序辦理,且經繳費後不予退費。 四、半年期或年費校友借書證到期,於辦理續用借書證時,須結清罰款及圖書。 |
| 第四條 |
持校友借書證可借書二十冊、借期四週;借視聽資料二件、借期七日;到期日前得續借一次。其餘相關借閱規定依本處圖書館借書規則辦理。 |
| 第五條 |
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違者停止借書權二個月。 |
| 第六條 |
借書證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須立即向本處圖書館聲明掛失,申請補發並繳交工本費新壹幣二百元整。 |
| 第七條 |
借書證掛失前,因借書證件遺失,致使本處圖書館圖書蒙受損失時,原持證人應負賠償之責。 |
| 第八條 |
借閱資料如有遺失、污損、毀損等情事,得依本處圖書館借書規則第十條辦理。 |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校友借書證申請連結:https://sso.nknu.edu.tw/libcard/G/LoginG.aspx
附件: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閱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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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6年5月2日105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4月25日107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12月18日108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
民國110年6月10日109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
民國112年3月22日111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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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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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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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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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校區圖書館暨愛閱館採智慧門禁系統,讀者應持本人借書證或經本處認證之感應卡、QR Code、動態密碼入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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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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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個人資料安全,以一人一刷入館,借用他人證件、QR Code及動態密碼入館者,借用者及入館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本校讀者:停止其圖書館借閱權及愛閱館入館閱覽權二個月。
二、校外人士:中止其入館閱覽。
如經查證,當日個人密碼或刷卡次數有異常高頻率進出紀錄,將強制更新個人密碼、鎖卡,並寄發電子郵件通知本人;相關細節規定以本處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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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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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人士入館規定
一、圖書館:
(一)基於服務社會及資源共享之原則,在不影響本校師生使用圖書館權益下,開放年滿十六歲之校外人士入館查閱館藏資料,但不得外借圖書。
(二)開放本校教職員工生之眷屬,經向本處申請後,得入館閱覽。
(三)因閱覽席位有限,本處得視需要調整開放校外人士入館名額。
(四)團體參觀請事先申請,申請方式請洽本處。
二、愛閱館:
為保障本校師生學習資源,愛閱館閱覽空間於開放時間,提供高師大教職員工生(含已申請之眷屬)、休學生、校友及退休人員使用,不開放上述身分以外之人士入館閱覽;並禁止私下相關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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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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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圖書館採開架式管理之館藏,均可自由取閱,閱畢請放回原處或置於指定位置;採閉架式管理之館藏,請洽服務台申請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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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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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不得污損、剪裁、破壞典藏資料,違者依本處借書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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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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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依相關規定使用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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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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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入館應遵守本處各項規則,共同維護閱覽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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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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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館時間以本處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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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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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預佔座位,離館時請將個人物品攜走,本處不負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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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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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及秩序相關規定:
一、圖書館:讀者應注意衣著整齊、保持安靜、維護清潔。嚴禁攜帶飲料(白開水除外)、食物、寵物等。
二、愛閱館:公共閱覽空間開放輕食及輕聲討論互動,請讀者自行清理垃圾,並隨時注意音量,以維護高品質的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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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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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本校讀者:停止其圖書館借閱權及愛閱館入館閱覽權一個月。
二、校外人士:須立即離館外,半年內禁止入館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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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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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圖書資訊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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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借書規則
民國106年5月2日105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12月18日108學年度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本規則依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 (以下簡稱本處)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借書人應憑學生證或借書證借書。申請借書證請至本處圖書館辦理,除攜相片乙張外,其餘規定如下: 一、 教職員工:聘書或人事室發給證明。 二、 退休人員: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三、 貴賓:學校發給之證明文件。 四、 休學之研究生:於辦妥休學程序並依「研究所休學生借書服務要點」辦理。 五、 同時具有多種身分者,限選擇一種身分辦理。 六、 借書證件不得轉借他人,違者停止其借書權二個月。 七、 借書證件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須立即向本處圖書館聲明掛失,申請補發並繳交工本費新臺幣二百元整。 八、 讀者借書證掛失前,因借書證件遺失,致使本處圖書館圖書蒙受損失時,原持證人應負賠償之責。 |
| 第三條 |
本處圖書館採開架式,借書人可於開放時間內自行選取所需圖書,攜至本處圖書館辦理借書手續,惟閉館前半小時停止臨櫃辦理借書手續。 |
| 第四條 |
本處圖書館參考書、期刊、報紙、視聽與微影資料、國學叢書室之叢書等限館內閱覽。惟期刊於必要時,得經本處圖書館同意於閉館前一小時借出,於次日開館後一小時內歸還時。如不按規定時間歸還,視同逾期罰款,以小時為單位,逾一小時罰款二元。依次累計之,不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之。 |
| 第五條 |
圖書/視聽資料之借書冊(件)數、借期及續借相關規定: 一、 專任教師、博士後研究員、博士生:借書五十冊、借期八週;借視聽資料五件、借期七日;續借五次。 二、 碩士生、職員工、附中教職員、兼任教師、專任助理:借書四十冊、借期六週;借視聽資料三件、借期七日;續借三次。 三、 大學生(含實習教師):借書三十冊、借期四週;借視聽資料二件、借期七日;續借二次。 四、 退休人員、貴賓、本處圖書館志工、短期班學員:借書二十冊、借期四週;借視聽資料二件、借期七日;續借一次。 五、 館際合作單位:借書冊數及借期,悉依館際合作辦法相關規定或合作館提供相對服務條件另訂之。 六、 借閱時,所借資料已有其他讀者預約者,借期一律縮短為二週。 七、 圖書借出後,所借資料才被其他讀者預約,不縮短原借書者借期。惟系統將發出電子郵件通知,敦請借書讀者及早還書。 八、 所借資料期滿,如無他人預約,讀者可自行於線上或親自到館辦理續借。 九、 學生寒暑假期間借書期限另訂之。 十、研究所休學生:另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研究所休學生借書服務要點」規定辦理。 |
| 第六條 |
借閱人欲借之資料已為他人借出者,可自行至本處圖書館館藏目錄系統進行線上預約。被預約之資料回館後,本處圖書館系統將自動寄發通知單,通知預約者於指定期限(圖書七日內、視聽資料二日內)到館辦理借閱,逾期視同放棄。借閱人可預約之冊(件)數上限同第五條。 |
| 第七條 |
借出之資料如遇本處圖書館需清查、整理或裝訂,得先行通知歸還。 |
| 第八條 |
凡借閱本處圖書館圖書,借期屆滿仍未歸還者,每逾期一日,每冊罰款新臺幣二元。借閱視聽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每逾期一日,每件罰款新臺幣五元。每冊(件)每年罰款最高累計三百天。逾期三十日仍未歸還者,除計日罰款外,該書視同遺失,參照本規則第十條處理;並在未繳清罰款及賠償金前,停止其借書權利。 |
| 第九條 |
借書期限及逾期日數核計標準: 一、 借期每週以七日計算,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在內。借書期限自辦理借書之次日起算至還期日止。 二、 還期適逢例假日或全日不開放借還書業務時,以下一個開館之首日為還期。 三、 續借應於借期屆滿前辦理手續,手續辦完之次日為續借期之起算日。 四、 逾期辦理續借,除逾期部份按規定繳納滯還金外,其續借期自辦理手續之次日起算。 五、 逾期日數自本條所訂歸還期日經過後之次日起算,逾期日之計算以日為單位,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在逾期歸還中雖遇例假日、本處圖書館不開放日,或因不可抗力不能還書者亦算入。 |
| 第十條 |
圖書/視聽資料遺失賠償相關規定: 一、 凡借閱本處圖書館資料如有遺失(撕破、缺頁、批註、污漬或折角情形者,視同遺失),借閱人須向本處圖書館報失並賠償之。 二、 遺失資料以賠償原版本為原則,另付每冊(件)資料處理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 原版本無法購得,得賠償同性質之最新版本,另付每冊(件)圖書處理費新臺幣五百元,同時需符合下列原則: (一)本處圖書館未收藏者。 (二)具合法版權者。 (三)版次、價格及頁數均不得低於原版本者。 (四)不得以平裝本取代精裝本賠償。 (五)套書無法單冊購得者,得徵求出版者同意授權影印全書賠償(授權書請裝訂入冊)。若為彩色銅版紙印製之圖書,則需以彩色影印賠償。 四、 本條第二、三款所收之資料處理費,納入校務基金處理。 |
| 第十一條 |
為配合各單位教學研究需要,得將各單位編列預算購置之專業性館藏,由各單位指定負責人(須經其主管簽署)代表至本館辦理借閱,借期一學年,期滿得辦理續借。 |
| 第十二條 |
教師對其研究計劃案經費購入之圖書,得辦理「專案借書」,借期至該計劃案結束日為止。 |
| 第十三條 |
本規則經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附件: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73年1月12日72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79年1月25日教育部台(79)高字第03805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94年4月20日93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4年6月9日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40066513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98年5月20日97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4月30日102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4月12日105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修訂
民國108年6月5日107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
本大學為集思廣益,共謀圖書資訊業務之改進與發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一條規定,組織圖書資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下列成員組成,並報請校長聘任之: 一、當然委員: 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圖書資訊處處長、國際事務處處長。 二、推選委員: (一)教師代表:各系、 所、通識教育中心及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就熱心圖書資訊業務之教師推選一人。 (二)學生代表: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推選大學部及研究生各一人。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學年。 |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 圖書、資訊業務發展方針之擬訂。 二. 圖書、資訊重要章則與措施之審議。 三. 圖書資訊處與各院、所、系及教學相關單位師生間意見之協調與溝通。 四. 其他有關圖書、資訊業務之建議事項。 |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由圖書資訊處處長召集之,並為會議時之主席,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附件: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空間使用規則
| 第一條 |
本規則依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管理辦法第三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空間分配及管理要點第三點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第四點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規則適用空間如下: 一、圖書館:演講室、數位教室、大團體欣賞室、會議室、中小型團體討論室、利用教育室、學習室、共享室、研究小間、圖書館大廳展示區及藝文展覽空間。 二、愛閱館:學習共享空間、電腦教室。 |
| 第三條 |
各空間借用規則 一、大型空間:指演講室、數位教室、利用教育室、大團體欣賞室、學習共享空間、會議室B、電腦教室、圖書館大廳展示區及藝文展覽空間。
| (一) |
大型空間使用日三十天內開放線上申請;電腦教室使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生或奉准開授之電腦相關課程,除提供上課教室時段外,皆需預約申請借用。 |
| (二) |
校內單位請於三天前完成申請,並檢附活動企劃書;若以社團為申請單位,請檢附課外活動組核准公文,經人工審核通過後將另行通知。 |
| (三) |
校外單位請於十五天前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七天內完成繳費。但有特殊理由經本處同意者,得於借用後10天內完成繳費。繳費程序完成之前,本處得因公務需求取消場地借用之申請,收費標準如附表。 |
| (四) |
以二小時為單位,使用時間同本處開放時間,凡使用未滿一單位者以一單位計算,滿一單位而未滿二單位者,以二單位計算,餘類推。藝文展覽空間以日計。 |
| (五) |
電腦教室借用優先順序為:
1.本校各系所電腦相關之課程。
2.本處開設之研習課程。
3.研討會、各類活動、本校社團、營隊之電腦訓練課程。
4.校外單位所辦電腦訓練課程。 |
| (六) |
使用單位因故取消借用時,須於使用日三天前取消場地借用,未辦妥取消場地者,場地費不予退還。 |
二、中型空間:團體討論室、學習室、共享室、會議室A及影音閱讀艙;小型空間:研究小間。
| (一) |
中、小型空間以本校教職員生(含付費校友)使用為主,透過空間借用系統預約。中型空間七天內開放申請,小型空間三天內開放申請,預約次數以單次為限,使用完畢,可進行下一次預約。中小型空間校內免費使用,校外單位申請,經人工審核通過可付費借用。 |
| (二) |
借用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單位,使用時間同本處開放時間,中型空間每次借用以四小時為限;小型空間教職員與研究生可借用六小時,大學生、專任助理、校友為四小時。當天可續借乙次,不接受整學期預約。 |
| (三) |
中小型空間一經預約借用後,請依時間入內使用。 |
| (四) |
使用日當天,請親持識別證或輸入密碼啟用。超過預約借用時間一小時未到,記違規一點,將自動取消預約。 |
| (五) |
如有預約未到、借用逾期等違規事項,將計違規點數,累計五點(含)停止借用六十天。 |
|
| 第四條 |
注意事項 一、為維護環境之安寧、整潔及安全,除特別公告之空間外,請勿大聲喧嘩、飲食,並嚴禁吸煙。 二、空間逕自轉借他人,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借用時間結束仍滯留者,將違規記點1次並立即終止其當次空間借用權。 三、各空間使用完畢、務必關閉門窗、電燈及電源;私人物品請務必帶回;如未帶回,本處人員得逕行清除;如有遺失,本處概不負責。 四、申請單位應接受本處督導及檢查,場地使用所產生的垃圾需自行處理。若有飲食需求者,須負善後清潔及復原場地責任,非屬本處之物品或因活動產生之廢棄物,應於活動結束後撤離。 五、若有違反上述規定,將依本處閱覽規則規定辦理。 六、請勿擅自移動或破壞各空間內任何設備、變更網路或軟體系統設定。若因人為因素而造成損壞,需負賠償責任。 七、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規定。 八、為符資安管理法規,使用單位不得於本校場域使用大陸廠牌資通產品(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及其他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
|
| 第五條 |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本處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 |
| 第六條 |
本規則經圖書資訊委員會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說明:
1、本費用為場地使用費,包含水費、電費、冷氣空調費、5%營業稅、環境清潔費及相關設備維護費用,其各空間收費金額以下表為原則,另將視租用當時之設備情況或專案酌予調整優惠。
2、租用者身份如為校友者,可享優惠9折;如連續租用5日(含)以上者,可優惠85折,以上優惠方案請擇一使用。
| 地點 |
空間名稱 |
容量 / 面積 |
收費金額(含稅) |
設 備 |
|
圖書館
|
和平1樓演講室
|
68席 / 81.06㎡ |
6,000元 / 每二小時 |
LED顯示屏幕、無線麥克風、數位式混音器、5.1聲道喇叭系統、桌上型電腦、行動裝置鏡射投影裝置、環控系統、4K AI追蹤攝影機、影音視訊直播介面、4K矩陣控制器
|
| 和平1樓藝廊 |
35.2㎡ |
2,000元/日 |
投射燈、掛畫軌道 |
| 和平1樓大廳展示區 |
30㎡ |
2,000元/日 |
軌道燈、展示桌、桌巾 |
| 和平2樓中團討論室 |
10席/22㎡ |
2,000元 / 每二小時 |
長桌、大電視、白板、電腦、討論包 |
| 和平2樓數位教室 |
40席/100.1㎡ |
6,000元 / 每二小時 |
資訊講桌、麥克風、電子白板、電源插座、投影機、電動布幕、會議桌 |
| 和平3樓中團討論室 |
10席/22㎡ |
2,000元 / 每二小時 |
討論桌、大電視、白板、電腦、討論包 |
| 和平3樓影音閱讀艙 |
4席/4㎡ |
600元/每二小時 |
4人沙發、電腦、循環風扇、隔音牆設備 |
| 和平4樓利用教育室 |
29席/102.4㎡ |
6,000元 / 每二小時 |
投影機、電動布幕 、麥克風、桌上型電腦 |
| 和平5樓研究小間 |
1席/6㎡ |
500元 / 每二小時 |
桌椅、檯燈、網路線、多功能插座面板、循環風扇 |
| 燕巢展覽空間A |
347.31㎡ |
6,000元/日 |
投射燈 |
| 燕巢展覽空間B |
347.31㎡ |
6,000元/日 |
投射燈 |
|
燕巢1樓 大團體欣賞室
|
67席 / 98.45㎡ |
6,000元 / 每二小時 |
投影機&布幕 、麥克風、擴音機、電腦(桌式)、DVD放影機
|
| 燕巢1樓 會議室B |
60席 / 97.27㎡ |
6,000元 / 每二小時 |
投影機&布幕 |
| 燕巢1樓 會議室A |
10席 / 32.23㎡ |
2,000元 / 每二小時 |
| 愛閱館 |
和平B1 愛閱共享廳 |
50席 / 134.03㎡ |
6,000元 / 每二小時 |
麥克風、投影機&布幕、吸頂喇叭、白板 |
| 和平1樓愛閱創意廳 |
100席 / 306㎡ |
8,000元 / 每二小時 |
麥克風、投影機&布幕、吸頂喇叭 |
| 和平3樓 7302電腦教室 |
45席 / 84.93㎡ |
6,000元 / 每二小時 |
麥克風、電腦、電視、擴音機、黑白板、廣播系統(僅45席大教室)
|
| 和平3樓 7304電腦教室 |
45席 / 84.93㎡ |
6,000元 / 每二小時 |
| 和平4樓 7402電腦教室 |
45席 / 104.56㎡ |
6,000元 / 每二小時 |
| 和平4樓 7404電腦教室 |
45席 / 104.56㎡ |
6,000元 / 每二小時 |
| 和平3樓 7301電腦教室 |
15席 / 38.5㎡ |
3,000元 / 每二小時 |
| 和平3樓 7303電腦教室 |
15席 / 38.5㎡ |
3,000元 / 每二小時 |
| 和平4樓 7401電腦教室 |
15席 / 38.5㎡ |
3,000元 / 每二小時 |
| 和平4樓 7403電腦教室 |
15席 / 38.5㎡ |
3,000元 / 每二小時 |
| 燕巢1樓 學習共享空間 |
80席 / 131.22㎡ |
6,000元 / 每二小時 |
|
| 燕巢1樓 154電腦教室 |
45席 / 123.12㎡ |
4,000元 / 每二小時 |
投影機(懸吊式)&布幕、麥克風、電腦(桌式)、廣播系統、擴音機、白板
|
| 燕巢1樓 156電腦教室 |
45席 / 123.12㎡ |
4,000元 / 每二小時 |
| 燕巢1樓 158電腦教室 |
40席 / 123.12㎡ |
4,000元 / 每二小時 |
| 燕巢1樓 160電腦教室 |
40席 / 123.12㎡ |
4,000元 / 每二小時 |
附件:
書刊資料受贈處理要點
94學年度第一學期館務會議通過(94.9.7)
96學年度第一學期館務會議修正通過(96.11.15)
民國106年4月2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圖書資訊處處務會議修訂通過
| 一、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處理受贈書刊資料,節省購置成本及充實館藏,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本處得依館藏發展原則,處理贈送之書刊資料,惟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婉拒之,但珍、善本書刊資料不在此限。 (一) 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書刊資料。 (二) 內容明顯已失時效或不具典藏價值者。 (三) 書刊資料毀損不堪使用者。 (四) 已有複本者。 (五) 政黨、宗教、商業宣傳等宣傳性書刊資料。 (六) 內容涉及色情、暴力、違反善良風俗或偏激言論等書刊資料。 (七) 不符合本處館藏發展原則者。 遇有難以取捨或爭議時,由本處處長及各組組長商議研討。 |
| 三、 |
贈送珍、善本書刊資料之認定,必要時得由本處邀集相關單位代表及顧問專家共同評定之。 |
| 四、 |
本處得決定受贈書刊資料之典藏、陳列、淘汰、轉贈或其他處理方式。未納為本處館藏且具參考價值者,轉送其他圖書館或本校師生。 |
| 五、 |
受贈書刊資料原則上不另闢專室、專架陳列,獎勵辦法依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獎勵捐贈辦法」辦理。 |
| 六、 |
本要點經本處處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讀者推薦資料處理要點
民國94年3月15日93學年度第二學期館務會議通過
民國94年9月7日94學年度第一學期館務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4月2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圖書資訊處處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本處為完善規劃館藏發展,並滿足讀者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皆可推薦書刊資料。
三、 讀者推薦之資料館藏已有者,除有特殊需求外,原則上不購置複本。
四、 每一推薦者每月推薦之資料以二種為限。。
五、 推薦資料之購置由本處業務單位視資料性質、內容及經費狀況權衡。
六、 推薦之資料屬專門學科領域者,轉由各相關系所單位主管審核確定後採購之,所需經費由該單位支應。
七、 遇有爭議性資料之推薦時,由本處處長及各組組長商議研討。
八、 本要點經本處處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
館藏發展政策
民國93年12月13日草擬
民國94年9月7日94學年度第一學期館務會議通過
民國105年5月2日圖書館館務會議修訂
民國106年4月2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圖書資訊處處務會議修訂通過
| 一、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使館藏發展得以配合校務發展,並能符合全校師生教學研究及提昇讀者學養之需求,特訂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館館藏發展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 |
| 二、 |
本館以蒐集、管理、分享及創造知識為主要任務;並以加入聯盟及參加館際合作等方式整合外部資源,增加可用之圖書資源。 |
| 三、 |
本館館藏以各學術單位之專業圖書資料為主,且以知識性、啟發性、文化性及休閒性之一般性圖書資料為輔,內容包括圖書、期刊、視聽媒體、電子資源、政府出版品、微縮資料等各類型資料。 |
| 四、 |
| (一) |
一般性政策 1. 合乎著作權法。 2. 合乎館藏發展目的及學科範圍。 3. 外文圖書以英文為主,其他語文視需求酌量蒐集。 4. 外文圖書以不收藏複本為原則,中文圖書每種至多以2個複本為原則;業務用書或特殊教學研究需求除外。 |
| (二) |
各類型資料的蒐集政策 1. 圖書:本處圖書資料採購悉依「政府採購法」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館讀者推薦資料處理要點」辦理。
| (1) |
專業學科領域:蒐集本校各系所之專門學科領域之圖書,以配合課程教學及研究發展。 |
| (2) |
一般性圖書:蒐集各類學科之一般性圖書及各類重要參考工具書,並配合本校教學理念,科學與人文素養並重,提供讀者一般性知識,以培養全方位的學生。 |
2. 期刊:本館期刊採購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 (1) |
各系所薦購之專業期刊為優先。 |
| (2) |
具知識性、文化性及休閒性的一般性期刊由本館選購。 |
| (3) |
徵集各學術性機關團體出版之期刊及各大學校院出版之學報。 |
| (4) |
館藏已有全文電子期刊者,以不增訂紙本為原則。 |
| (5) |
為維持館藏內容完整性,紙本期刊以持續訂購為原則。 |
3. 視聽資料:本館視聽媒體採購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4. 電子資源:
| (1) |
電子資源涵蓋電子資料庫、電子期刊、電子書、電子文件及網路資源等類型。 |
| (2) |
為節省經費,電子資源以加入聯盟採購方式為主。 |
| (3) |
為維持內容完整性,電子資源以持續訂購為原則,唯仍需視經費情況辦理。 |
|
|
| 五、 |
館藏徵集途徑
| (一) |
推薦 1. 系所推薦:各學科之專業圖書期刊資料由各系所老師推薦書目,但為維持期刊館藏完整性,建議以續訂為原則。 2. 本處推薦:
| (1) |
各類學科之基礎級資料及一般性新書資料,由本處相關業務人員,參考選書工具或館藏使用狀況進行薦購評選。 |
| (2) |
將書商、出版社、作者等之圖書出版目錄,轉介各系所供選購參考。 |
3. 讀者推薦:
| (1) |
讀者自行推薦之書刊,由本處初審決定是否採購;如屬專業學科範圍,則轉荐相關系所參考。 |
| (2) |
不定期邀請書商展示中外文新書書展,供師生閱選薦購。 |
4. 電子館藏由本館館藏規劃小組蒐集資料庫資訊、館際合作聯盟(如CONCERT)、讀者或系上推薦引進試用。 |
| (二) |
採購 1. 統購採購:除獨家專售出版品外,中外文圖書、現期期刊以「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原則進行採購。 2. 緊急採購:教授緊急用書或讀者線上介購圖書,以每月十萬元以下即時並有效的進行採購。 3. 專業圖書、期刊及視聽等資料,採購時需以薦購系所之經費支應。 |
| (三) |
贈送與交換 1. 受贈圖書資料:為維護館藏品質及有效處理受贈圖書資料,本處受贈圖書資料悉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書刊資料受贈處理要點」辦理。 2. 交換圖書資料:
| (1) |
需透過交換取得書刊時,轉至校內各出版單位辦理,交換而來之書刊由本館負責典藏。 |
| (2) |
藉由與其他單位之交換,以達資源共享。 |
|
| (四) |
自製資料:由本處自行製作或出版之資料。 |
|
| 六、 |
館藏撤架及註銷:悉依「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書刊淘汰實施要點」辦理。 |
| 七、 |
館藏評鑑:
| (一) |
透過館藏目錄進行館藏分類統計,評估各學科領域館藏之強弱,以作為館藏發展政策檢討與修正之參考。 |
| (二) |
讀者使用分析:依讀者類型及資料類型進行流通量分析,以瞭解各類資源之流通率及使用者需求,作為資源徵集之參考。 |
|
| 八、 |
本政策經本處處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教授指定參考書處理要點
民國100年3月24日 99學年度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3月18日 102學年度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訂
民國106年4月28日 圖書資訊處處務會議修訂通過
| 一、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所屬圖書館為因應本校教師教學研究上之需求,得配合課程指定特定館藏資料提供學生借閱並於館內設立「指定參考書專區」,俾利學生修習課程之需求。 |
| 二、 |
服務對象:本校教職員工生。 |
| 三、 |
借閱方式: (一) 借期三天,不提供續借。 (二) 學生證、教職員服務證向本處圖書館服務櫃檯辦理借閱手續。 (三) 所借指定參考書如有遺失或毀損者,依本處圖書館「借書規則」辦理。 |
| 四、 |
申請程序: (一) 凡本校任課教師皆可向本處圖書館提出授課指定參考書,供學生於學期中使用。本處圖書館於每學期期末考之前,函請授課教師開列下一學期之指定參考書。 (二) 於學期結束後,將各科教材之借閱情況提供該科授課教師參考。 |
| 五、 |
注意事項: (一) 請勿開列期刊、大套叢書、或參考工具書 (二) 每科課程以五種圖書為原則。 |
| 六、 |
本要點經圖書資訊處處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申請借用各校館合借書證
99/05/24修訂
| 壹、 |
申請辦法 一、本校教職員生可憑有效之借書證或學生證至圖書館總館一樓參考諮詢櫃台(或燕巢圖書館出納台)申請。 二、借用者憑館合借書證逕向該館借書。 三、借用期限:三週,可續借一次。請按時交回館合互借圖書證及歸還所借圖書,以利下一位讀者使用。 |
| 貳、 |
借閱規則 一、冊數/借期: 二冊/二週:文藻、立德、正修、南藝大、屏科大、海科大、第一科大、嘉南藥理、樹德、高雄餐旅、陸官共11校。 五冊/二週:中正、東華(原:花教)、南台、高雄大學、高應大、高師附中、義守、台東大、輔英共9校。 五冊/三週:台大、台師大、彰師大共3校。 五冊/四週:傅斯年圖書館、歐美所圖書館。 以上各校所借圖書皆不得續借及預約。 二、互借圖書範圍:一般可流通之圖書。 三、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甲乙雙方相關規定辦理。 四、所借圖書,如遇貸方急需,得隨時要求借方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五、若有違規情況且情節重大者,圖書館得停止該讀者之借閱權。 六、其餘借還規定依兩校借書規則辦理。 |
| 參、 |
注意事項 一、借書證限借用者本人使用。 二、遺失借書證者應速至本校圖書館掛失,以便停止該證之有效性,掛失前所被竊借之圖書概由借書者負責。 三、所借圖書若遺失,依各館使用規則辦理。 四、不依此辦法使用借書證者,以後不得繼續使用此證,蓄意違規者則報校處理。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館藏淘汰作業要點
民國94年09月7日 94學年度第1學期圖書館館務會議訂定
民國100年1月6日 99學年度第1學期圖書館館務會議修訂
民國106年4月28日 105學年度圖書資訊處處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2年9月20日112學年度圖書資訊處處務會議書審修訂通過
民國115年4月29日114學年度圖書訊處處務會議書審修訂通過
一、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所屬圖書館為維持館藏品質,淘汰不堪使用或資料內容過時已無典藏價 值之書刊,保持館藏之新穎性及適用性,並促進館藏之使用率,特訂定館藏淘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經登錄典藏列入財產之印刷與非印刷資料,合乎下列各項淘汰原則,得依本要點辦理報廢:
(一) 缺頁、破損、不堪使用,已無保存或參考價值之圖書館藏資料。
(二) 已辦妥賠書手續之遺失資料。
(三) 經五次協尋服務仍下落不明之館藏資料。
(四) 抽換式或活頁資料新版到館,舊版可註銷之館藏資料。
(五) 已有彙刊本之各期單本索引、摘要、書目等。
(六) 已典藏新版資料涵蓋舊版資料。
(七) 出版商贈閱且無學術價值者之館藏資料。
(八) 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館藏資料。
(九) 得依電子方式查詢政府機關、學校單位贈閱之出版品,則紙本形式之資料可註銷。
(十) 卷期零散不連貫且無使用價值之期刊。
(十一) 已無適宜播放設備可用之視聽資料。
三、依圖書館法規定,每年館藏報廢總量合計不得高於總館藏量百分之三。
四、報廢之館藏資料需檢視應符合本要點所列淘汰原則,並依圖書及非圖書資料分別造冊,簽請圖資處處長核示;核准 後,由本處加會總務處辦理報廢程序,並由本處業務權責單位辦理館藏註銷及修正館藏統計資料。
五、本要點經圖書資訊處處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