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公文二層決行方案

113年  強化公文二層決行方案 - 即日起申請及執行補助或委辦計畫,除特殊事項之外,均授權二層決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師大秘字第1131002426號

主旨:本校民國112年8月7日發函之「加強公文二層決行方案」,感謝各單位之協力及主管之承擔。為加速計畫辦理時程並尊重領域專業,即日起申請及執行補助或委辦計畫,除特殊事項之外,均授權二層決行。另關於其他業務之公文決行層級,併予更新如說明(詳附件1),敦請惠予協辦,請查照

說明:

一、 各單位及所屬教師申請及執行補助或委辦計畫(含核准開辦之推廣教育班、外部單位補助之產學合作、賽事活動等),均授權二層決行辦理,僅以下事項須一層決行:(一)辦理「全校性計畫」(如高教深耕計畫)經主持人認定者。(二)計畫經費申請墊付之簽准(後續請使用主計室112年之新版申請表)(三)計畫配合款之經費來源確認。(四)計畫人員之兼職、在職進修、出國、邀請本校人員兼職。(五)依採購法應由事務組辦理之採購。(六)會辦單位如認為公文內容有疑義,可請承辦人釐清或送回請其改為一層決行。(七)「紙本公文」如有附件需校長核章者(如經費表、名冊),可視校區、會辦單位等公文路徑,擇定決行層級。

二、 本校112年8月7日發函之「加強公文二層決行方案」(詳見秘書室網頁:https://reurl.cc/OGNjNv),仍敦請持續辦理,本次調整處請參照附件1「層級分類表」之紅色標示。

三、 本校公文系統之預設為一層決行,「承辦單位之各級人員」均可變更設定為二層(操作圖示如附件2)。「會辦單位」無法變更層級設定,但可送回承辦單位請其更改。

四、 公文請務必依性質加會相關單位(會辦單位參考如附件1),會辦單位如需承辦單位補充說明或加會其他單位,敦請逕行送回或加會。

公文及附件檔案:




112年  強化公文二層決行方案公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高師大秘字第1121006486號
主旨:為簡化公文流程及尊重專業,奉校長指示,即日起試辦「強化公文二層決行方案」,敦請各單位切實依說明辦理,以利後續滾動式修正及精進。

說明:

一、 經統計今年六月本校公文系統件數合計1883件,其中僅504件為「二層決行」,「一層決行」高達近75%,公務效率尚可提升。(如附件1所示)

二、 本校可辦理「二層決行」之主管包括: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五學院、進修學院、圖資處、師就處、研發處、國際處、人事室、主計室、秘書室、軍訓室、體育室、通識教育中心等各中心主管(如附件1所示)。

三、 本校公文系統創文後之預設為「一層決行」,即日起請配合下述原則,將屬於「二層決行」之公文,於頁面上顯示「一層決行」之處點擊,改設為「二層決行」(各階段主管亦可如此調整決行層級。操作說明、新制分層決行對照表如附件2、附件3所示,如有操作疑問請洽文書組,分機1311-1314)。

四、 本校「一層決行」之公文以下列十類事項為原則:(一)依法令規定須校長裁示者(如法規修正後由校長核定施行)。(二)採購、工程、營繕等重要事項須校長核准或知悉者。(三)特定人事事項涉及校長裁量權者(如獎懲、校務基金進用人員之延退)。(四)特定經費事項涉及校長裁量權者(如借款、場地費之減免)。(五)全校性委託/補助計畫之相關事宜。(六)個別計畫之契約、行政協議書涉及經費或授權者,須上簽核准及用印後簽訂(往後之執行事項則屬二層決行)。(七)校級會議之會議記錄陳核。(八)轉請本校辦理之陳情、檢舉案或司法案件之協辦。(九)單位間之疑義須校長協調事項。(十)其他具法令疑義或校級重要性之事項須校長裁示者。

五、 以下七類事項敦請設定為「二層決行」辦理:(一)外部來文關於會議、活動、法令、政策、業務之宣導、報名、通知、存查、公告周知、配合辦理等事項之簽辦單。(二)各單位及所屬教師執行已簽定計畫之例行性、週期性業務(如申請收據、辦理活動、經費流用、發函邀請、回復詢問、提送資料、通知回報等事項)。(三)各單位辦理例行性業務上簽,並無會辦單位或會辦意見明確可行,並無繼續向上陳核之需要者(如確認會議記錄、更動課程、學分採認、授課教師異動、學生申請公假、退還保證金、資料更正等)。(四)開會通知單(請召開單位確認會議資訊後二層發佈)。(五)各單位對「校內」單位發函。(六)以下事項對「校外」單位發函授權二層決行:1、上述(二)關於執行計畫之例行性、週期性業務。2、各單位例行性、週期性業務(如核發在/離職證明、告知場地借用注意事項、確認公費生事宜、廠商來文後同意備查、邀請演講/口試/出席活動等)(七)受邀出席會議或報名活動,如需申請公假、公差假等,經會辦教務處(涉及課務者)、人事室後,即可二層決行,僅以下情形須一層決行:1、各同仁三日(含)以上之請假。2、出席主管會報之主管請假(如附件1所示)。3、出國或赴陸之請假。4、經人事室判斷須上陳校長者(可由人事室更改層級設定)。

六、 學生教務事項以「二層決行」為原則(例如:日間學制由系所/學院會辦教務處後於所屬學院決行、夜間學制由進修學院會辦系所/學院後於進修學院決行)。依據現行法規「一層決行」僅限以下事項:(一)各學制學生申請休學第五個學期(含)以上。(二)確因教師本身計算錯誤須更正成績。(三)逕予退學事件。(四)日間研究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第三個學期(含)以上。(五)遴聘碩博士論文口試委員。(六)申請碩博士論文視訊口試。(七)其他爭議事件無法由教務處或進修學院判斷者。

七、 關於上述分層決行原則,於具體個案如確有疑慮,可洽詢秘書室(分機1001)或先設定為一層決行辦理。

公文及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