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性/別暴力防治

▼ 什麼是「數位性/別暴力」?

依據行政院對於數位性/別暴力的定義,是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意旨)。

下載: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

近年來,台灣的數位性/別暴力案件數不斷攀升,引起政府高度關注。

2023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數位性暴力相關四法《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案,將數位性影像犯罪列入法律規範。

▼ 防治數位性/別暴力四法如何適用?

(一)遭偷拍、散布、製作不實性影像

成年人可用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刑法第319-1條到第319-6條)。

未滿18歲者可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8條、第39條、52-1條)。

(二)規範業者移除義務

網際網路平台業者知有性侵害犯罪、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並有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供司法調查之義務,相關規定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

(三)沒收機制

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均需沒收。規定在刑法第319-5條,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8條、第39條、52-1條末款。

(四)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

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如法律訴訟協助、心理諮商轉介及申請犯罪補償金等輔助。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重點(113年7月修正)

▼ 如果發現性影像未經同意被散布,怎麼辦?

(一)下架性影像

可詢求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https://tw-ncii.win.org.tw/ 的協助。

若尚未遭散布,但有可能遭散布,可以用StopNCII.org 網站詢求協助。

▽ 什麼是StopNCII.org

此為隸屬於英國非營利組織,透過此平臺的技術,可以將私密影像轉換成獨一無二的代碼,而只要是相同的私密影像,即便是複製檔案,所轉換出的代碼都會是一模一樣。基於這樣的特點,這樣的代碼也被稱為「數位指紋」。

StopNCII.org會將這些代碼,分享給願意一起打擊私密影像散布的合作公司,讓他們可以在自己的網路平臺上偵測並移除該些私密影像。

(二)完整保留證據

1. 勿刪除任何資料,例如加害人的帳號、好友、與加害人的對話紀錄、被散布的性私密影像內容。

2. 紀錄該篇散布網址。並向網站檢舉強制關閉其帳號和提高網站隱私權。

3. 使用螢幕截圖,擷取全版畫面務必含電腦日期、張貼者的名稱、在網路上所使用的匿名、ID、帳號等。

(三)勇敢報警、尋求協助

也可以撥打113保護專線,或者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展翅協會、數位女力聯盟等尋求協助。

對於數位性別暴力,絕不成為共犯──不觀看、不下載、不分享、不持有,並且不譴責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