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防治指引

  • 重要概念:

一、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與一般教學輔導有關之校長或教職員工專業倫理不同,其重點在「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人際關係界線」,也就是校長或教職員工經性平法第3 條第3 款第4 目規範,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二、校長或教職員工執行教育職務,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除了規範具「權勢不對等」的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對象學生外,亦應負有整體學生性別友善的專業倫理之責,所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不以權勢不對等為限,只要有一方為學生,無權勢不對等關係亦受規範。

 

  • 政策內涵:

一、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

因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未臻成熟,不論雙方有無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權勢不對等關係,都不能發展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性行為或情感關係,否則即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二、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成年學生:

(一)在雙方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權勢不對等關係時,應受性平法第3 條第3 款第4 目後段規範限制。雙方發展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性行為或情感關係,倘非兩情相悅,即可能構成權勢性侵害或性騷擾;縱兩情相悅,亦有學生於權控關係下無法拒絕、或校長及教職員工無法公正客觀執行教育工作之虞(參考如:行政程序法第32 條第1 款有關應自行迴避之規定略以「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致影響學生受教權,即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作為第四類校園性別事件,若排除兩情相悅,僅界定為校長或教職員工「有利用權勢之非兩情相悅」,將無法與權勢性騷擾、權勢性侵害作區分;爰對成年學生,在存有權勢關係時,即應受規範及限制;另校長及教職員工與學生間,若存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性行為或情感關係,即有不能公正客觀行使指導、評量等教育工作職權,有影響學生平等受教權利之問題。

(三)雙方無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權勢不對等關係時,未受性平法第3 條第3 款第4 目後段規範,於未構成校園性騷擾事件前提下,得合意發展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性行為或情感關係。

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互動時應注意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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