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校園性別事件?

校園性別事件(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

指事件的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為學生,並有以下情形:
 
(一)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與性或性別有關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校園師生戀之禁止)
 
 

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及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8 條

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第 9 條

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