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的性騷擾防治網絡,完備性騷擾防治法制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等性平三法已於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公布,除部分條文自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性平法主要規範校園性別事件,以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為適用範圍;
性工法主要適用於求職者或受僱者於執行職務 或求職時遭受性騷擾之情形,課予雇主對性騷擾行為之防治義務;
性騷法之適用範圍最廣,除賦予政府機關(構)等場所主人性騷擾防治義務外,適用性平法及性工法以外之其他性騷擾申訴事件,均依性騷法規定處理。
性平三法之立法目的皆是為防治性騷擾,但是各法對性騷擾之定義並不相同,適用之範圍、處理流程亦有差異。
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性騷法規定辦理;但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平法及性工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則適用各該法之規定。
下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裁處流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