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0年12月1日公布,並訂於111年6月1日施行。

跟蹤騷擾行為 

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 或 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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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騷擾防治事項

依「行為辨識」、「人員適用」、「依法通報」及「調查保護」之處理機制及流程辦理如下:


(一)事件適用性平法者:

倘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符合性平法第3條第3款規定,屬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應依法完成通報;續經依性平法申請調查或檢舉者,即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法調查處理、提供受教權等保護,並依法處置及提供輔導協助。另有跟蹤騷擾情形者,學校得協助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續由警察機關受理及調查。


(二)事件未適用性平法者:

倘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身分未符合性平法第2條第7款規定,或被害人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特定人有關之人,仍應辦理相關通報;並請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理及調查,由學校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執行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輔導諮商支持。

下載:「校園跟蹤騷擾事件」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騷擾事件」處理機制及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