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本校生活輔導組 教官),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向學校主管機關(教育部)通報。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社政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通報。
▼ 申請調查(性平法第31條)
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向教育部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教育部檢舉。
學校及教育部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 受理通知(性平法第32條)
學校或教育部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教育部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教育部申復。
▼ 調查小組(性平法第33條)
學校或教育部接獲校園性別事件申請或檢舉後,除有不受理之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教育部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教育部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前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但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要求不得通知被害人現就讀學校,且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無通知必要者,不在此限。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