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
教育部為為鼓勵各大專校院清寒學生力爭上游、努力爭取學業成績優異表現,本部於115學年度正式推動旨揭計畫,補助清寒學生學業表現優異之獎學金,透過每月發給獎學金的方式,讓更多有優異表現的清寒學生獲得政府實質上的協助,期獎勵學業表現優良的清寒學生,以正向、積極、自信的態度,在高等教育人才培育的階段進一步翻轉人生。
二、申請對象:
就讀日間部學士班的二年級以上在學本國籍學生為限,不含延長修業年限之延修生、碩博士生、學士後學系(學位學程)學生及外國學生,並具有以下身分之學生:
A類
1.具114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資格(含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原住民學生)
B類
1.具114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
2.具115年度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因素經學校審核通過資格
※本獎學金性質為政府獎學金,基於政府補助資源不重複原則,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性質相同獎學金的學生及已享有政府公費待遇之各類公費計畫學生,不得重複領取。(如:公費生、已領取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之原住民獎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
三、收件期限:即日起至115年10月23日(五)15:00截止
四、申請資料:
1.申請表1份。
2.前一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1份。(114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30%以內、操行成績須達80分(或A-)以上,且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
3.特殊表現(特殊優異競賽、成就或服務表現等)佐證資料。
五、獎學金獎勵額度:符合身分限制且成績優異者,
A類獲獎學生每月發給8,000元,發給12個月,合計發給獎學金9萬6,000元
B類獲獎學生每月發給1萬元,發給12個月,合計發給獎學金12萬元。
六、獎學金核發期程:
115學年度計畫獎學金發給期程自115年08月01日至116年07月31日止,共12個月。
(若為115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發給期程僅至116年06月30日止,共11個月。)
※本獎學金將於115年11月完成一次核撥獲獎學生115年8月至11月共計4個月獎學金,後續月份則逐月定期撥付。
※領取獎學金學生如有休退學、轉學情形,或有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自發生事實起次月,由學校停止發給後續月份之獎學金。
七、依據教育部核配本校獎學金名額,經審查小組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予以發放獎勵金,核發匯款至學生個人金融帳戶(臺灣銀行及郵局帳戶以外之銀行,每筆需扣30元匯款手續費),核銷入帳期程較長敬請體諒。
八、收件地點:本校和平校區 活動中心3F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 (分機1264)
九、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等相關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