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下稱
該辦法)辦理。
二、代表臺北市參加該辦法第三條所揭賽會或賽事獲得前3名,且「於該賽會或賽事開賽首日已連續設籍本市1年以上」之選手,得依該辦法申請訓練補助金。
三、訓練補助金之申請應由選手本人提出,並得由政府核准立案之各單項運動協會、選手所屬大專院校或臺北市轄區內學校協助申請,且應於賽會末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逾期限者,不予受理。下舉數例供參:
(一)114學年度高中籃球甲級聯賽申請至115年(以下同)9月23日止。
(二)114學年度高中排球甲級聯賽申請至9月30日止。
(三)115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申請至10月24日止。
(四)115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申請至11月7日止。
詳如附檔。
承辦人:方晉翊
電話:02-25702330分機6509
電子信箱:u35682@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