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鄭莞鈴副教授為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專家
- 畢業於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
- 目前任教於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智慧財產權法」、「科技法律專題實作」、「生物科技法律與倫理」、「電子商務與法律」等科目。
二、核心主題及內容
- 本次「數位人文創新管理」的核心主題是討論智財權中的「著作權」。
- 著作權採用「創作保護主義」即創作當下,就產生著作權,不必申請。但也因此,造成舉證上的困難,如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鄭老師有三點建議:
(1)公開發表
(2)創作時錄影存證
(3)寄存證信函,不過,存證信函一份會在郵局保留兩年,所以兩年後需要再寄一次。
(1)保護主體對象要是「人」
(2)保護僅及作者之「表達」,而不及作者之「思想」(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例外,像是仿真的作品,每個人所做出來的成果都差不多,故無法受到保護。)
(3)必須具有「原創性」,是著作人「獨立」完成、足以表達著作人內心思想,且具「最低程度」的創意
(4)創作必須在「著作權法所定不給予著作權保護之標的」範圍之外。
- 著作權包含了「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二元原則:
(1)「著作人格權」包含公開法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而且著作人格權的存續無時間限制。
(2)「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出租權、改作權、讓與權、公開傳輸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的公開演出權、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時效方面,著作財產權則有存續時間限制,「自然人」在生存期間及死後五十年受到保障,而「法人」則是在著作公發表後五十年間受到保障。
- 著作權的種類繁多,有「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等。
- 關於台灣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依據以下四點判斷(不一定要四項通過):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1)法律本即未保護之著作。
(2)著作權法尚未立法前之著作。
(3)著作權法立法之後之著作,但已超過其著作之保護時效。
(4)著作仍在著作權保護年限即範圍內,著作人自願放棄其權力。
(5)開放原始碼之著作。
三、參與心得與收穫
- 透過鄭鄭莞鈴副教授清楚地講授,用實際廣告、影片、音樂等案例分析講解,讓同學更具體且深刻地了解著作權。
- 由於本校「數位人文創新管理學分學程」的同學都有機會參與數位文創作品的製作,故而了解著作權,能夠避免侵犯別人的權利;當遇到權利被侵害的情況,亦可主張自己的智慧財產權。
- 透過今天的學分學程,能有機會聆聽智慧財產權專家詳細且具體的分析,對釐清師生們心中對著作權的疑問,並了解保障權利的具體方式,有很大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