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及成效 |
一、鄭莞鈴副教授為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專家
- 畢業於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
- 目前任教於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智慧財產權法」、「科技法律專題實作」、「生物科技法律與倫理」、「電子商務與法律」等科目。
二、核心主題及內容
- 本次「數位人文創新管理」的核心主題是討論智財權中的「商標權」。
- 「商標」指的是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誌,可以用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註冊之「積極」要件:
(1)具有「識別性」: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的標誌,鰾藉以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一創意的程度又分為「獨創性商標」、「創意性商標」及「暗示性商標」。
(2)具有「第二意義」:指的是原本不具備「識別性」的商標圖樣或文字,因申請人長時間的使用,使該商標圖樣於原本意義外,另外產生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意義。申請人必須做市場調查,自行舉證證明其商標具有「第二意義」。
(1)不具「識別性」
(2)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或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4)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1)自註冊公告日算起十年,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2)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其於期間屆滿六個月內申請者,應加倍繳納註冊費。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之虞者。
(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之虞者。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1.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2.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已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1)商標權人對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參與心得與收穫
- 透過鄭莞鈴副教授清楚地講授,用實際商標、影片等案例分析講解,讓同學學習到很實用的法律知識,獲益良多!
- 由於本校「數位人文創新管理學分學程」的同學都有機會參與數位文創作品的製作,有些對於設計LOGO有興趣的同學,透過鄭教授今日的分享,了解了許多LOGO背後的設計原理,對日後設計有所助益。
- 透過今天的學分學程,能有機會聆聽智慧財產權專家詳細且具體的分析,對釐清師生們心中對商標權的疑問,並了解保障權利的具體方式,有很大幫助。
- 本身對LOGO設計有興趣,所以今天看了許多之前看過或沒看過的LOGO,也了解背後的一些問題,對自己在設計時有幫助。謝謝講者如此用心!
- 內容很豐富,講解得很清楚,影片也很有趣,謝謝!
- 很貼近生活的知識,對於著作權、商標權有較多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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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與建議 |
本次活動內容充實且實用,但可惜時間安排與某些同學上課時間略有衝突,出現遲到或請假等缺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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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附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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